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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,规范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关联交易,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,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等相关制度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 (一)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; (二)符合公平、公开、公允原则; (三)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,除特殊情况外,应当回避表决; (四)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,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。 (五)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,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。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;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、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,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。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: (1)一方控制、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,构成关联方。 (2)关联方交易,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、劳务或义务的行为,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。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。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。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: (1)发起人; (2)理事主要来源单位(1/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); (3)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; (4)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。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: (1)提供或接受劳务 (2)提供资金(捐赠、贷款或股权投资)、租赁;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事项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《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