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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奖惩制度

第一节 总 则

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,奖励先进,处罚落后,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益,特制订本制度。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、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。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二节 奖 励

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、大会表扬。 2、奖金奖励。 3、晋升提级。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: 1、品德端正,工作努力; 2、维护基金会利益,为基金会争得荣誉,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; 3、一贯忠于职守,积极负责,廉洁奉公; 4、坚持自学,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; 5、有其他功绩,堪称其他员工楷模。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: 1、思想进步,文明礼貌,团结互助,事迹突出; 2、完成计划指标,项目效益良好; 3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,为基金会采纳; 4、维护财经纪律,抵制歪风邪气,事迹突出; 5、节约资金,节俭费用,事迹突出; 6、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,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。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,基金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。

第三节 处 罚

第九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,酌情使用。 1、警告。 2、记过。 3、降级。 4、辞退。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。 1、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、聊天、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。 2、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、浪费公物,情节轻微的。 3、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、业务培训,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。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: 1、因疏忽大意导致本会财产、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、损坏或伤及他人的。 2、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,隐瞒蒙蔽,谋取利益的。 3、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、伪证而制造事端的。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: 1、违反国家法规、法律、政策和本基金会规章制度,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。 2、造谣滋事、散播谣言、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,导致本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。 3、违反本基金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,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。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。 1、受聘时虚报资料,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;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、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;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,情节严重的;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、行贿受贿、敲诈勒索、赌博、流氓、斗殴,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。 2、违反财经纪律,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,损公肥私,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(回扣)的;工作不尽责、损坏办公设备设施、车辆等,造成本基金会经济损失的;经常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、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旷工五日的。 3、故意泄漏本基金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,致使本基金会蒙受损害的;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;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,导致严重后果的: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,滥用职权的;屡教不改,本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。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应当慎重决定。必须理清事实,取得证据,经过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,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。 第十七条 调查、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,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,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,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,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,陈诉理由进行申诉,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,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。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员工,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,不得调离本基金会(本基金会宣布辞退、开除的除外)。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工作人员,能改正错误,积极工作,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,所在部门呈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,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。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。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